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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依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内蒙古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为规范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促进会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厅统一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电子票据。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 1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5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 3000元/年;

4、单位会员会费 1000元/年;

5、个人会员会费200元/年。

三、会费交纳办法

1、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单位会员、个人应一次性缴纳一年会费。

2、新入会的单位经批准入会后 1个月内缴纳会费,会费按会员证有效期时间缴纳。

3、账户信息

户 名:内蒙古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07010100100060614

会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四、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会议等会议及活动;

3、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4、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5、其它正当开支。

五、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1、在会员代表大会中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可获赠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刊物书籍及一定数量的网上学习币。

3、可在促进会官网对企业进行介绍及宣传和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4、享受促进会提供的政策咨询、免费公益课程、传统文化交流、师资人才培训、展会、对外交流活动等服务。

5、可参加促进会举办的与中华传统文化有关的书画、曲艺、美食、服饰、非遗、国学等方面的评选活动。

6、优先推荐参与各级政府部门项目、资金申报。

7、优先享有促进会为企业及社团提供的各种服务。

8、会员在“福喜文旅小镇”进行餐饮、会议、团建活动消费可享受8.8折优惠。

9、会员单位可根据促进会的服务项目、水平及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多缴纳会费支持促进会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经 2023年3月 18 日内蒙古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第  1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从2023年 3月19 日起施行。